全志科技: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9日 21:03
【摘要】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 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 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或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两名以上本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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