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2024年03月29日 20:09
【摘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宇信科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上述投资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 (三)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产品,且相关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明确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行为。 (五)关联关系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相关产品,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实施方式 在上述有效期及投资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金额、期间、选择委托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并授权公司相关负责人具体实施事宜。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相关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等。 (二)风控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将持续跟踪相关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相关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同时通过适度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 12个月)低风险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金额、期间、选择委托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并授权公司相关负责人具体实施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委托理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以及公司 正常经营,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凯 蔡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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