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2024年03月29日 19:35

【摘要】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经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二四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与科学发展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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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与科学发展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委员会配备日常工作机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公司战略管理部门,委员会的秘书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等情况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 ESG 发展目标,提升公司 ESG 治理能力;

  (五)审阅公司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为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事项;

  (三)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执行或督促执行上述事项的会议决议;

  (五)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


  (六)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人选;
  (二)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形成相关会议记录或决议;
  (三)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或进行调研工作,协助委员收集掌握相关信息;

  (四)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 ESG 报告、ESG 等情况;

  (五)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公司战略
发展、ESG、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等项目作出评议,将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或
两名以上的委员或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视频)方式
召开,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邮件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 2024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原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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