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3月29日 16:07
【摘要】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提高公司...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 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三)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五)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六)其他方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 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或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 (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二)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 明原因; (三)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四)公司证券交易出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会前应当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八条 参与出席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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