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8日 23:42

【摘要】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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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
            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
            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中长期战
            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审议公司各业务板块、管理板块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
            展规划, 督导公司战略的执行,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人时, 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五人以前, 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
                  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战略委

            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营销战略、经营方
            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
            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

            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
            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受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 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
            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
            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表决的顺序依
            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 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 举
            手多次的, 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 则其举手表决一次, 即视为两
            票;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 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
            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 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 视
            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 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
            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
            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
            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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