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8日 23:43

【摘要】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nance)方面的管理能力,提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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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环境
            (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nance)方面的管
            理能力, 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西赣锋锂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 并就提
            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不少于1名。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筹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环
                  境、人权与反腐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确保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适用的法
                  律、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二)  负责拟定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关键绩效指标,
                  根据管理层可持续发展事务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
                  绩效薪酬的建议;

            (三)  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 审议和检讨公司业务
                  对环境、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积极响应新兴的可持续发展议题,
                  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四)  对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九条    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 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其在任

            何合理的时段查阅。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先后发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 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 最
            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建议、议案及表
            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
            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
            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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