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3月28日 22:02

【摘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序修订前修订后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一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国家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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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  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国家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司。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
    股份有限公司。                      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体改生[1997]62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  号),于 1997 年 5 月 7 日以发起方式
    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体改生[1997]62  设立。并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在工商行
    号),于 1997 年 5 月 7 日以发起方式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设立。并于 1997 年 5 月 8 日在工商行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912100002426694799。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公司的发起人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
    912100002426694799。                公司。

        公司的发起人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

2      第三条 公司住所是中国辽宁省鞍      第三条 公司住所是中国辽宁省鞍
    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电话号码: 0412-8416578            电话号码: 0412-8417273

    传真号码: 0412-6722093            传真号码: 0412-6722093

    邮政编码: 114021                  邮政编码: 114021

3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 的决议制定和修订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制定和修订公司章程。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力义务的,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力义务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经费。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审批部门审核与批准,公司发行普通股  审批部门审核与批准,公司发行普通股
    (不含行使超额配售股权而增发的股 (不含行使超额配售股权而增发的股
    份)9,383,851,972 股。              份)9,383,401,306 股。

6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原条款后新增一款
        (原文略)                      内容如下)

                                            2024 年,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 后,公司 的股本结 构为:普 通股
                                        9,383,401,306 股,其中鞍山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 5,016,111,529 股 A 股
                                        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三点四六(53.46%);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45,000,000 股
                                        A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九点零一(9.01%);其它内资股股
                                        东持有 2,110,749,777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百分之二十一二点四九(22.49%);
                                        及 外 资 股 股 东 以  H 股 形 式 持 有
                                        1,411,5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十五点零四(15.04%)。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内  管机构批准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内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  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
    发行的实施安排。                    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

    别实施。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  删除原第二十四条

    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

    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9,383,851,972 元。              民币 9,383,401,306 元。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出售无法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寻的股东的股份并保留所得款额,假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一)在十二年内,该股份最少有三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次派息到付款期而股东没有领取任何股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利;及

        (二)十二年期满时,公司应在报章

    刊登广告表示有意出售该股份并根据本

    章程通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及有关的


    海外证券监管机关。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11      第三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书的自第一次公 告之 日 起九 十日 内 ,有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债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2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经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收购其  之一的除外:

    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13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机构批准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  方式进行。

    要约;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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