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8日 20:46

【摘要】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

300331股票行情K线图图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
子邮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
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
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照规定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
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非正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002085 万丰奥威 18.06 9.99%
    000002 万 科A 7.56 10.04%
    000099 中信海直 24.75 9.61%
    601099 太平洋 3.62 10.03%
    601127 赛力斯 95.4 0.64%
    002340 格林美 6.85 9.95%
    001696 宗申动力 13.03 3.91%
    002670 国盛金控 10.85 10.04%
    002130 沃尔核材 14.81 10.03%
    000628 高新发展 48.97 -2.91%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