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宝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3月28日 20:56

【摘要】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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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 ESG 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
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委员仅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和/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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