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3月28日 20:21

【摘要】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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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请董事长审批同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可以披露业绩快报,存在下列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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