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4年03月28日 17:50
【摘要】证券代码:688468证券简称:科美诊断公告编号:2024-018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4-018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26,000,006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26,000,006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科美诊断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401,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7,860,9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7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139,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首发限售股 股东 2 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为 126,000,006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1.41%,锁定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26,000,006 股,现锁定期即将届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401,000,000 股变为 401,108,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保税区英维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持股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临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持股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临控制的股东宁波保税区科倍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且在满足减持条件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 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科美诊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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