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年03月28日 19:51
【摘要】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石水平、毕亚林、陈琳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石水平、毕亚林、陈琳的任职经历以及个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 2023 年度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规则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石水平,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1 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否 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5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否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6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否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否 员;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毕亚林,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1 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否 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5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否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6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否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否 员;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陈琳,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4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 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1 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否 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5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否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6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否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 否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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