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7日 21:22

【摘要】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3月)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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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3 月)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等相关事项,以及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73,257,958】元。                【1,676,346,758】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 指公司的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资本运营总监。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专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化学产品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 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 研发和应用;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 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 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
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 文具用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 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药物临床试验服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药物 务;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药品进出临床试验服务;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 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 营;化妆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 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酒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 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673,257,95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1,676,346,75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为:普通股【1,673,257,958】股,其他 通股【1,676,346,758】股,其他种类股零股。种类股零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销。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保事项;                            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提供财务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方提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集人、会议方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散和清算;                          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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