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18:23
【摘要】股票代码:003043股票简称:华亚智能公告编号:2024-026转债代码:127079转债简称:华亚转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股票代码:003043 股票简称:华亚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6 转债代码:127079 转债简称:华亚转债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12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61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3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为2024年3月20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556,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4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3,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彩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0,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8%;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1,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021%;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0,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8%;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1,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021%;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0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60,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8%;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1,9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021%;反对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包海山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征集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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