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24年03月27日 18:17

【摘要】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一、公司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国务院国办发〔2002〕2576号文及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88号文《关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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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国务院国办发〔2002〕2576 号文及原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88 号文《关于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上市的批复》的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由境内发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以独
      家发起方式成立,总部及注册地在北京。本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亿
      元。2003 年 12 月本公司在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上市交
      易,股本增至人民币 267.65 亿元,其中集团公司持有境内股 19,323,530,000 股,
      占总股本的 72.2%。2006 年 12 月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500,000,000 股,股本增至人民币 282.65 亿元,其中集团公司持有境内股
      19,323,530,000 股,占总股本的 68.37%,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进行了验资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 196 号验资
      报告。于 2007 年 1 月 9 日,本公司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

      于 2022 年 8 月,本公司自愿将美国存托股份(“存托股”)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
      本公司存托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最后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1 日(美国东部时
      间),存托股的退市已于 2022 年 9 月 2 日(美国东部时间)生效。

      本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向 SEC 提交了 15F 表格,以根据《1934 年美国证券
      交易法》(经修订)撤销存托股及其对应的 H 股的注册并终止其报告义务,该撤销注
      册及终止报告义务于 2024 年 2 月 12 日(美国东部时间)生效。

      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集团公司向本公司转让:(1)所有依据 1999 年 6 月 10 日及
      以后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并在 1999 年 6 月 10 日及以后签
      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保单,并且是(I)在重组协议附件数据库中记录为截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签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保单或(II)具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类型)保单条款;(2)1999 年 6 月 10 日或以后签发的独立的短期保险保单(从签
      发日起期限为一年或更短);及(3)以上(1)和(2)款所述的附加保险保单连同重组协议
      附件内所订明的适用再保险保单(以下简称“转移保单”)。所有其他保单由集团公
      司保留(以下简称“非转移保单”)。本公司承担所有转移保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后,集团公司继续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集团公司资产在本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重组。重组已按照原中国
      保监会于 2003 年 8 月 21 日批准的重组方案及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签署,效力可追溯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的重组协议具体实施。

      本公司主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
      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
      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本财务报表中统称为“本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通过决议批准本财务报表。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的通知》(财会〔2020〕
      20 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的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本公司已向相
      关监管部门申请并得到同意,2023 年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
      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 号)、《保险合同相
      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保值》(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4〕23 号)等相关会计准则。

      本财务报表以本集团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财务报表实际编制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本集团内的各实体决定其各自的记账本位币,并对
      其财务报表中的项目使用该记账本位币进行计量。除特别注明外,本财务报表的金
      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
      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
      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
      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
      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
      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4.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包括
      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集团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
      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自其与本
      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并将其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
      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
      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
      司年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不丧失控制权情
      况下少数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作为权益性交易。集团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
      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5.    外币折算

      (1) 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汇
      兑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
      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
      列示。

      (2)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股东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境外经营
      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上述
      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境外经营的现金流量项
      目,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
      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限短、流
      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7.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当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 金融资产

      (a)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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