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18:46

【摘要】证券代码:300787证券简称:海能实业公告编号:2024-043债券代码:123193债券简称:海能转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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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3193        债券简称:海能转债

              安 福 县海能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

    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村东康路 22 号办公楼 1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洪亮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7,650,518 股(公司股权登
记日总股本为220,020,418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2,369,9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921,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427,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15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94,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921,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5%。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21,8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1,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圣博、杨晨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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