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27日 16:51

【摘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邮编:2100365、7、8thFloor,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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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 s 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3 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四、 结论意见...... 8
签署页...... 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星宇西路 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1 日,贵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3 月 5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24),贵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对会议出席对象予以更正。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
锦丰镇合兴星宇西路 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吕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 名,所持股份数为 29,853,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139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98%。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9,873,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1590%。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98%。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4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9,853,910 股,占出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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