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16:44
【摘要】证券代码:300607证券简称:拓斯达公告编号:2024-022债券代码:123101债券简称:拓斯转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022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 2024年1月29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提供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整,担保期限为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公司及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与金融机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在上述担保额度 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相关的合同 及法律文件。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2024 年 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宜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31 日与中国银行东莞分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 补 001 号)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6,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合同补充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 补 002 号)(简称“补 充合同 002”),同意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30106)第一条条款变更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之间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8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 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前述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等一 系列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二条条款变更为在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8 日期间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与中国银行东莞 分行之间在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前述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前述合同的主债权;第三条条款变更为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 14,000 万元担保起始日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原《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GBZ476790120230106)的其他条款不变。前述相关条款变更后公司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宜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 14,000 万元担保 起始日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的最高额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主 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并在该保证期间内,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且在有效期内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0万元(含本次新增)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使 本次担保前对 本次担保后对 本次担保后剩 被担保方 经审议尚在有效期 用担保 被担保方的实 被担保方的实 余可用的担保 内的担保额度 额度 际担保余额 际担保金额 额度 东莞拓斯达智能 环境技术有限公 79,000 14,000 58,300 72,300 6,700 司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审议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人民币 79,000 万元,其中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30,000 万元,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额度为 34,000 万元,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15,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 保证合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1、被担保方:东莞拓斯达智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担保最高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根据《补充合同 002》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 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前述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前述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累计担保总额度为 169,500 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 135,500 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 9,000 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 25,000 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2.23%,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 113,685.10 万元(含本次新增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8.4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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