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03月26日 20:18
【摘要】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1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赢合...
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11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97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41,265.5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计人民币 2,695.35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计人民币 138,570.15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于 2018 年 4 月 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 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计人民币 84.00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 138,486.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48330002 号)。此次发 行证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为 2018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并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并注销全部募集资金专户。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张一鸣、孙迎辰 联系电话 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57.SZ 注册资本 649,537,963 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宝山路 19 号晔明 模具工业园 B 栋 202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科园路 1006号软 件产业基地 5 栋 E 座 901 室 法定代表人 何爱彬 实际控制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李春辉 联系电话 86-755-863105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3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4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海通证券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 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0 年 9 月 7 日,海通证券原保荐代表人 田卓玲女士因工作安排需要,无法继续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 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保荐代 表人张一鸣先生接替田卓玲女士继续履行 持续督导工作。 因赢合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数据与 2020 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2022 年 6 月 24 日,赢合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 事项及整改情况 庆东、许小菊、王文之、王晋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2 号)。针对该 事项,保荐机构持续督促赢合科技提升规 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合规意识。 2021 年 3 月 4 日,赢合科技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CEO 王维东先生转来 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21014 号)。《调 查通知书》内容如下:“因你涉嫌操纵证券 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 以配合”。2023 年 3 月 3 日,因任期届满, 3、其他重大事项 王维东先生不再担任非独立董事、CEO, 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赢合科技控股 股东上海电气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事项已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赢 合科技及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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