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4年03月26日 18:04
【摘要】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2024 年 3 月 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同日,该议案由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现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均为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范围,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均为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止预留授予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中的 1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 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3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6.680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5.06 元/股。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3 月 26日 (本页无正文,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页)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一帆 陈振强 康毅 2024年 3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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