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年03月26日 20:43

【摘要】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独立董事出具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其他职务,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列示及公司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列示及公司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并非“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查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经确认,公司独立董事未在上述业务往来相关单位任职。

  六、公司独立董事并非“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经确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上述情况。

  七、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未有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不符合独立性的情形,也无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评估,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均满足独立性的任职要求。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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