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新制药: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03月25日 22:00

【摘要】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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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遵循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③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④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制订有关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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