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024年03月25日 19:28
【摘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勇先生、施俊先生、姚祖辉先生、高晓敏先生、桂文彬先生、付向昭先生、史学婷女士的工作履历等材料,李勇先生、施俊先生、姚祖辉先生、高晓敏先生、桂文彬先生、付向昭先生、史学婷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我们认为,李勇先生、施俊先生、姚祖辉先生、高晓敏先生、桂文彬先生、付向昭先生、史学婷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委员高晓敏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阅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学兵先生、邵志刚先生、林赫先生、黄胜忠先生的工作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张学兵先生、邵志刚先生、林赫先生、黄胜忠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我们认为,张学兵先生、邵志刚先生、林赫先生、黄胜忠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由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委员邵志 刚先生、林赫先生已按规定进行回避,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委员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直接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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