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25日 19:57
【摘要】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三月目录释义......2正文......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15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 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易联众股份的计划...... 15 四、本次权益变动决定的批准和授权...... 16 五、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6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17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18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9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0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1 十一、结论性意见 ...... 2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城发科技 指 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易联众、上市公司 指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票代码:300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周 指 周口周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城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 指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财政局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 指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动报告书 本所/康达 指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城发科技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张曦持有的易 联众 69,606,749 股股份,占易联众总股本的 16.19%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元、万元、亿元 指 除非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法律意见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致: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或“本所”)接受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编制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15 号》、《格式准则 16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宜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或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做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城发科技向本所保证:城发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城发科技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仅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城发科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城发科技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城发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周口市庆丰中路与府苑街交叉口谷风商业街 5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豆志强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 年 07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3MA9K1G9U3P 经营期限 长期 企业名称 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发电、 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互联网信 息服务;呼叫中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计算机系统服务;停车场服务;办 公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系统 经营范围 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项目策 划与公关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 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动漫游戏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 防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河南省周口市庆丰中路与府苑街交叉口谷风商业街 5 号楼 2 楼 联系电话 0394-83067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城发科技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周城合伙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96.67%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周口周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 24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胡晓琼) 出资额 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 年 03 月 0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00MA9KU6FU2D 经营期限 2022 年 03 月 0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 经营范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 24 楼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周城合伙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VR337),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7212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周口周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合伙协议》第三十二条约定,普通合伙人拥有以下权限:1、本协议的修改;2、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合伙企业的形式;3、引入新的合伙人。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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