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4年03月22日 19:50

【摘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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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报  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3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对外担保行为违反公司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
    形。                                          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5 人,或者独立董事少于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人数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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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
    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确定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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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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