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2日 18:40

【摘要】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三月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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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
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及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基于以上金融衍生品之结构性商品等业务。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汇
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管理层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管理及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分离
制,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具体业务操作及财务核算,应关注衍生品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
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并检查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同及相
关文本的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审批通过的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管理层审批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二)公司财务部门交易确认人员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同时,应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向管理层报告,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三)公司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应对每笔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衍生品交易核算;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季度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管理层;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审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
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市场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层,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上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影响。审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修订亦同,由公司财务
部门、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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