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4年03月22日 18:30
【摘要】证券代码:300707证券简称:威唐工业公告编号:2024-027债券代码:123088债券简称:威唐转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召集, 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 32 号威唐工业会议 室召开。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2 日 9:15-15: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5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29,094,1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03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 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17,363,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9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 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11,730,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19%。 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陈贇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9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截至征集表决权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陈贇提交委托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02,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51%;反对 39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39,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43%; 反对 39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张锡亮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2,346,489 股,在股东大会上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702,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51%;反对 39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39,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43%; 反对 39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张锡亮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2,346,489 股,在股东大会上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02,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51%;反对 39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39,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43%; 反对 39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张锡亮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2,346,489 股,在股东大会上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叶嘉雯律师、蒋瑞律师 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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