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03月22日 17:00

【摘要】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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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
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公司各
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
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做专项汇报,落实和整改情况应书面报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要求公司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初
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发生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
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
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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