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3月22日 16:03

【摘要】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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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参会委员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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