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03月21日 17:12

【摘要】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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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业务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依据公司内部流程逐级申请,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募集资金计划内的使用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依照财务收支权限签批。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非法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董事长或总经理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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