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21日 20:32

【摘要】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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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
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六)制定、审议公司ESG工作的管理愿景、目标和策略,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关于ESG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相关协议、中介机构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行
事前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和结论,将具体意见和结论随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与 ESG 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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