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4年03月21日 20:16
【摘要】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和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结 算业务、综合授信业务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主要风险及风险处置预案 第三条 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主要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和风险管理自我评估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合规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职能部门为财务管理部、审计法务部。 第七条 由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对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 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审计法务部负责审阅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就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展合理风险评价。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4 条、第 21 条 或第 22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财务管理部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 汇报,公司主管领导应及时了解信息,财务管理部负责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党委会, 办公会及董事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主管领导应在当日内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带队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 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 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 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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