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21日 18:35

【摘要】证券代码:000584证券简称:ST工智公告编号:2024-03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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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上午9:15~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210,532,0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6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9,480,626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051,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2、公司董事孙超先生因公请假,其余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李佳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3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3%;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46,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1%;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210,33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3%;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33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3%;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46,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1%;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李佳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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