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羚锐制药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4年03月20日 16:20

【摘要】证券简称:羚锐制药证券代码:600285公告编号:2024-008号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600285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 600285    公告编号: 2024-008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75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3,750                  3,750            2024 年 3 月 25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4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 45 天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 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 3,7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1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5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175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 13,051,850 股,公司总股本将从567,143,992 股减至 567,140,242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440632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过户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
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956,760        -3,750  3,953,01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63,187,232                563,187,232

        股份合计            567,143,992        -3,750 567,140,24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已履行
现阶段必要的公告披露、开设回购专户及递交回购申请等法律程序,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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