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2024年03月20日 19:05

【摘要】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股份......4第一节股份发行......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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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 32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4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 44

  第二节 监事会 ...... 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1

  第一节 通知 ...... 51

  第二节 公告 ......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5
第十二章  附则...... 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97960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35 万股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BO ORIENT WIRES & CABLESCOMPANY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仑区小港江南东路 96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7,715,36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决定,在公司设立中共宁波东方集团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
引领作用,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创新、持续发展、回报股东、贡献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缆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光缆销售;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文具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进出口代理;电线、电缆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

    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北仑区小港江南东路 967 号 1 幢、2 幢;北仑区戚家山江

    滨路 278 号;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白洋线中段 168 号)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占注册资本比例(%)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4,509.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50.10

          袁黎雨          1,917.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21.30

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990.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11.00

    舟山市大永润投资

                            360.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4.00

        有限公司

 江西赣源实业投资有限

                          324.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3.60
      责任公司

宁波市鄞州民意投资开发

                          315.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3.50
      有限公司

 宁波隆鑫投资有限公司    315.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3.50

        钱明章            180.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2.00

        王凤娣            90.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9 月      1.00

        合计              9,000.00          -            -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687,715,36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87,715,36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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