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认识错误” 律师解读东方甄选最新回应

2024年03月18日

【摘要】“东方甄选直播间是该商品的带货方,不是生产方和直接销售商。”3月18日,东方甄选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对代售“御徽缘梅菜扣肉”商品相关情况回应时表示。......“法律对于销售者的法律责任非常明确,民事责任有‘退一罚三’‘十倍赔偿’的规定,行政...

“东方甄选直播间是该商品的带货方,不是生产方和直接销售商。”3月18日,东方甄选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对代售“御徽缘梅菜扣肉”商品相关情况回应时表示。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陆晖律师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没有“带货者”的概念,东方甄选认为“带货”不是销售行为,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带货’的法律属性应当是商品的销售者,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关于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比如‘退一罚三’‘十倍赔偿’等。”陆晖说。

3月18日收盘,东方甄选股价下跌1.67%,盘中一度跌超5%。

东方甄选回应带货“御徽缘梅菜扣肉”

3月16日,有网友爆料称,“东方甄选”曾销售“3·15”晚会曝光的“安徽东辉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徽缘”梅菜扣肉。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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