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15日 18:43

【摘要】证券代码:301257证券简称:普蕊斯公告编号:2024-010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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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10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2,600,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4,361,0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239,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2,745,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99,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6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44,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98,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1%;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43,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7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36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64%。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锐、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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