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年03月15日 18:02

【摘要】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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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对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单独的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由承担募投项目的相关部门组成
项目实施组,项目组可以将整个项目根据实施计划分解成不同的子项目,对每一个子项目进行立项并会同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项目实施组将审批后的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事务科和审计科备案。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的各类采购合同单独编号管理,采购合同由公司供应部
或项目部与项目实施组共同负责拟定,1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的采购合同由供应部或项目部执行。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证券事务科和审计科备案。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实施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各类采购和往来款项,优先
从专户中直接支付;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的归属于募投项目的采购支出(包括外汇支付、汇票支付),由募投资金等额置换。支付由项目部、采购科申请,财务部负责根据立项报告、预算进行复核,100 万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100 万以上的,需董事长审批。审批及支付单据复印件一周内财务部报证券事务科和审计科备案。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使用外币进行采购付款、使用募集
资金支付员工工资及费用等支出,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财务部每个月统计
一次,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并于次月 10 日前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审批及相关置换单据复印件财务部一周内报证券事务科和审计科备案。

    第十四条 为提高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在募投项
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先行支付,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项进行等额置换。为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计划和审批手续,并建立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台账,严格把控各个环节,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单独进行项目核算;审计科每季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与财务部核对并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项目实施组负责人每季向证券事务科书面报告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子项目的进展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展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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