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2024年03月13日 18:04
【摘要】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促进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根据《中华人民...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促进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并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一年度 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 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 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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