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2024年03月12日 19:57

【摘要】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合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完善...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面合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控合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六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
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控合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风控合规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基本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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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六)监督、评价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工作,检查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五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风控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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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八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风控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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