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4年03月12日 20:37

【摘要】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002418股票行情K线图图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 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之处以加粗字体标识,具体情况及修订依据如下: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 司  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章程。                                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                  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5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5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94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监会”)证监许可〔2010〕594 号文批准,首
 股 3,6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在深圳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0 万
 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制造、销售内螺纹钢管、精密铜管、 范围:内螺纹钢管、精密铜管、钢管、铝管、 钢管、铝管、冷轧钢带、铜带,冰箱、冷柜、 冷轧钢带、铜带,冰箱、冷柜、空调金属管 空调金属管路及其配件;经营进出口业务, 路配件的加工、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事会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反馈意见。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上市公司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
股东的同意。                          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监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
                                      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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