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08日 18:23
【摘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 ...... 1 正 文 ...... 4 一、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4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 9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 10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0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0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11 九、结论意见 ...... 11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泰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泵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激励计划(草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有效期 指 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 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 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 施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 《公司章程》 指 泰福泵业现行有效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 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泰福泵业的委托,担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泰福泵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上市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机制、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泰福泵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31 号)以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510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泰福泵业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泰福泵业”,股票代码为“300992”。 根据泰福泵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16100020466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海天名苑小区往东 800 米) 法定代表人 陈宜文 注册资本 90,800,119 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3 年 5 月 21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风 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 械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 经营范围 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 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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