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西藏信托-千帆13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2024年03月08日 15:57

【摘要】西藏信托-千帆13号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ZXD32X202311100030289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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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信托-千帆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ZXD32X202311100030289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西藏信托-千帆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下称“《认购风险申明书》”)、《西藏信托-千帆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西藏信托-千帆 13 号单一资金信托(下称“本信托”)为一项由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并指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且由委托人出具投资指令进行相关投资,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信托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

    本信托系为达到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增持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216,证券简称:万凯新材)的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之目的而设立,委托人确定的本信托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由受托人将信托账户内的现金资产通过盈富增信添利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标的股票,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特定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1)特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深圳盈富汇智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

  (2)特定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特定私募基金项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由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认购并持有。
  (4)特定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0 年,可提前结束。

  (5)特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优先股、存托凭证(DR)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认可并接受受
托人因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管理本信托,而导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本信托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但为本信托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有权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为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但无论受托人是否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均不免除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委托人充分了解本信托投资项目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自愿承担本信托交易对手无法按期履约、信托财产无法按时完成处置变现等情形导致信托利益无法部分或全部实现的风险。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辅助性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受托人在进行前述辅助性管理事务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项目风险、现状分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估值风险、税费增加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具体而言:(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
      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本信托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标的
      股票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及信托利益的实
      现造成风险和影响。

(2)  信用风险

      本信托项下信托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信托资金对外投资项下投资收益的
      顺利实现,对外投资收益依赖于各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项投资文件的正
      常履行。任一方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投资文件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
      均可能导致本信托无法取得投资回报,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3)  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
      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托财产或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  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
      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出现该等情形时,可能导致受益人
      实际取得的信托利益总额,低于其受益权全部于预定信托期限届满日终
      止可获得的信托利益总额。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
      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  项目风险

      本信托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信托
      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方式为依据委
      托人意愿并按照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关于交易对手以及投
      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委托人已自行进行全面的尽
      职调查,且已充分知晓并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6)  现状分配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托
      人有权以信托期限届满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因此可能
      产生相应的风险,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  流动性风险

      如果发生对本信托负有债务的交易对手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履行义
      务或者本信托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的股票停牌、连续跌停或因在
      限售期内无法卖出等情形的,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时,本信托将面临信
      托财产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存在不能以公允价格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信
      托财产变现所得不足以分配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情形,届时可
      能造成受益人投资损失。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流通市场,且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应
      条件,且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因此在本信托存续期内,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能面临无法自由流通、自由转让的风险。
(8)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受市场环境、信托财产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信托财产可能无法
      按时全部或部分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内及信托期限届满
      时无法及时获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发生前述情形时,受托
      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届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9)  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如本信托通过特定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标的股票的,本信托投资于特定
      私募基金后,由特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自主对外
      投资,特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研究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风险控
      制水平等均可能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委托人明确知悉并认可本信
      托及特定私募基金不保本保息,不存在刚性兑付安排,受托人及任何第
      三方不对受益人本金和收益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10) 估值风险

      本信托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
      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并接
      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1) 税费增加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
      受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应税收入暂扣相应金额
      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将因本信托
      税费增加导致本信托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

(12) 不可抗力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
      产收益产生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郑重申明:

  (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本信托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b)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c)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或者合法管理且可依法投资于本信托的资金设立本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设立本信托,如有违背,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且有权处分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信托资金中不含通过任何非法手段汇集他人的资金或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产品方式汇集的资金。如委托人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并赔偿受托人、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因此所发生的全部损失。为便于受托人核实上述情况,委托人承诺将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全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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