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互联:浙文互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03月07日 18:24

【摘要】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〇二四年三月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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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三月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4 日 14 点 00 分;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4 日 9:15-15:00;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井文化园路 8 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二期元君书苑 F1 号楼 3 楼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议程

    1、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的出席情况

    2、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3、宣读议案

    4、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5、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现场投票表决

    6、宣读现场会议投票结果

    7、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投票结果

    8、宣读会议决议

    9、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10、与会董事签署决议与会议记录

    11、会议结束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二、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请尽可能在会议召开前2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登记参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登记参会的股东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不全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其参会。

  三、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现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加本次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

  四、登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有序进行,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提前将股东发言登记表提交主持人,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的问题。

  六、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对议案进行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现场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续聘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圆全”)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审计服务工作量和配备人员、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等因素,经公司与天圆全协商确认,2023 年度的财务审计费用为 156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70 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4 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助。                                    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过,并及时披露。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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