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特: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05日 18:26
【摘要】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3月5日...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宁 夏 英力特 化工 股份 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3月 5 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公司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157,446,97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5,460,2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1,986,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2,003,44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26,7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976,7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0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两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43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64%; 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8,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1%; 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64%; 反对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李启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与其他 5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本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2024年 3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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