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停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2月28日 19:08

【摘要】证券代码:300420证券简称:五洋停车公告编号:2024-013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

300420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0420            证券简称:五洋停车        公告编号:2024-013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英文名称,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五洋自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五洋停车

                                          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公 司 英文 名称 : Jiangsu Wuyang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Jiangsu Wuyang

                                          Automation  Control  Technology

      Parking Industry Group Co.,Ltd.

                                          Co.,LT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新增条款(后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续各条款序
 2                                                                        号及条款内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容中的索引
                                          要条件。                        序号依次调


                                                                          整,下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并;                              股权激励;

3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5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6

      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向中国证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  转让。上述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易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的 50%。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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