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2024年02月28日 16:40

【摘要】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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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公司应和总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十一)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等(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除外);

  (十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三) 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
          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十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五)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  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  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十)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一)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十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
      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四) 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十六)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
      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七) 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
      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
      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
      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八)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同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  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  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  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
          标。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
          案;

  (二)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等;

  (三)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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