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4年02月27日 20:38
【摘要】证券简称:捷顺科技证券代码:002609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二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证券代码:0026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为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来源为捷顺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2.47%。其中首次授予 1,419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2.1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69%;预留授予 181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738.3201 万股的 0.2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3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股票期权,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且调整后的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 20%。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8.97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十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总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1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3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7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9 第九章 附则 ......33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权日 指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1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 号》 年12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总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既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监事会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前,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公司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对股票期权行权之前,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对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预留部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预留部分)必须是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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