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互联:浙文互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年02月27日 18:04

【摘要】证券代码:600986证券简称:浙文互联公告编号:临2024-014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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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4-014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2 月 27 日,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以全体董事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之一的除外: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10%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产 30%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由并公告。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其本人于公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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