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27日 18:46
【摘要】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联 股票代码:0006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新联 股票代码:0006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 2 号院 2 号楼 10 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10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2024 年 2 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一、权益变动方式......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查阅地点 ...... 11 附表一......1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 指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一中院 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 注册地 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 2 号院 2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傅军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2634219X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百货、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 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针纺 织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出租商业用房(不 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货物进出口;销售自行开发的 商品房;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住宿服务;餐饮 主要经营范围 服务;房地产开发。(“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傅军持股 2.83%、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3.4% 经营期限 2001 年 6 月 15 日至 2041 年 6 月 14 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居 在公司任职 留权 傅军 男 董事长 中国香港 北京 无 董事 傅爽爽 女 副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无 冯建军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肖文慧 女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无 刘静 女 董事 中国香港 北京 无 无 马晨山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新华联文旅股份以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股票代码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8.63% 600331.SH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5.16% 600499.SH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06% 601058.SH 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16.46% 00189.HK 公司 新华联海外发展有限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6.66% 00189.HK 公司 新华联国际投资有限 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 6.73% 00472.HK 公司 除以上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2 年 8 月 9 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重整案。 2023 年 4 月 14 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对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 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合称“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4 年 2 月 23 日, 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送达新华联控股。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为执行上述重整计划,由此导致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预计将减少 1,175,117,364 股(占总股本约 20.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联控股未来 12 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4 年 2 月 23 日,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新华联控股等六家 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重整程 序。《民事裁定书》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送达新华联控股。 根据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联控股持有的 1,175,117,364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约 20.01%)属于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将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划转给新华联控股等六家公司的债权人用以抵 偿其债权,或者划转至新华联控股管理人证券账户作为预留的偿债资 源。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预计减 少 1,175,117,364 股(占总股本约 20.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数(股) 持股比例 新华联控股 无限售条 1,175,117,364 20.01% 0 0 有限公司 件流通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无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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